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類別次類別子類別發文字號主題日期
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函釋(十)加班、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公保字第1140015959號函已亡故公務員之加班補休,核發加班費疑義2025-09-26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相關函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四條)公保字第1141060247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問答集2025-09-24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相關函釋第三章 侵害事故之處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公保字第1140013763號有關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等主管人員如涉同一職場霸凌案件時,其調查、認定等處理程序適用疑義一案2025-08-21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相關函釋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第五條~第二十二條)公保字第1141060195號有關為落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請各機關應主動調查具有危害性之危險物或有害物,並依調查結果採取相應之管理及防護措施一案2025-08-15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相關函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四條)公保字第1140013766號得否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免設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2025-08-14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相關函釋第三章 侵害事故之處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公保字第1140012548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否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複印 有關資料或卷證2025-07-31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釋例(六)請假規定及訓期計算部法二字第11357784191號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倘有未請畢相關假別之日數,所餘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2024-12-30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釋例(六)請假規定及訓期計算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2號函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2021-08-24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釋例(六)請假規定及訓期計算公訓字第1090012393號書函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請休假相關疑義。2020-12-08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二)晉升薦任官等訓練2. 資格要件有關考試事項部銓四字第1074515086號書函有關得否以曾經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規定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2018-06-07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釋例(五)訓練津貼公訓字第10700037111號函有關應不同年度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支領地域加給及年資加成併計適用疑義。2018-04-03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釋例(六)請假規定及訓期計算公訓字第1060010638號函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因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經核准自費重訓,其訓練期間之請假計算疑義。2017-08-02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釋例(七)其他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106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於受訓期間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相關事宜。2016-10-18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釋例(一)保留受訓資格〈三〉生產、父母病危、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選規一字第1030002467號函以養育三足歲以下長子(女)(按:第1胎)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獲准者,於長子(女)未滿三足歲前次子(女)(按:第2胎)出生,得再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保留受訓資格。2014-05-13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釋例(一)保留受訓資格〈五〉其他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2014-03-26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釋例(七)其他部退三字第1033827107號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如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派代送審後,其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2014-03-19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二)晉升薦任官等訓練4. 資格要件有關年資事項部管一字第0983069792號書函現職公務人員得否採曾任醫事人員之年資及考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規定,取得升任薦任官等之任用資格。2009-06-22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釋例(一)保留受訓資格〈三〉生產、父母病危、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選規字第0950006806號生產事由以所核定之娩假或流產假最終日為保留事由原因消滅之日。2006-10-11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釋例(六)請假規定及訓期計算部管四字第0942554960號書函現職公務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得以請假方式保留現職參加是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2005-11-10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釋例(六)請假規定及訓期計算90 年度訴字第 6262 號判決現職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須辦理離職參加是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不得以請假方式受訓。200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