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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警察官制人員轉任簡薦委制人員,於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遴選時,得否採計獎懲項目計分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12-0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90011473號函

主旨

有關警察官制人員轉任簡薦委制人員,於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遴選時,得否採計獎懲項目計分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民國109年11月17日府人力字第1090388415號書函。
二、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之1規定:「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所定警察官與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之年資、考績得相互採計,依第13條、前條第2項、第5項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第1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5項規定,相互取得任官(用)資格。」
三、本案有關警察官制人員轉任簡薦委制人員,於參加薦升簡訓練遴選時,其於適用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附件一薦升簡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職務年資」、「考績」及「獎懲」等項目計分,考量權益衡平,得予採計曾任警正一階(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年資、考績及獎懲。

正本

新竹縣政府

副本

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