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資位)考試及格者,各主管(遴選)機關無須再行遴選參加晉升官等(資位)訓練。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04-0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900031481號

主旨

有關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資位)考試及格者,各主管(遴選)機關無須再行遴選參加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請查照。

說明

一、公務人員官等(資位)晉升,原須透過晉升官等(資位)考試或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之途徑,為有效結合任用陞遷與培訓制度,爰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另定有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途徑,公務人員得經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合格,取得晉升高一官等(資位)之任用資格,合先敘明。
二、茲以升官等(資位)訓練係採遴選制,訂有年度調訓比例,為使訓練資源更為有效運用,並避免排擠其他尚未取得高一官等(資位)任用資格且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參訓權益,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資位)考試及格者,業具有晉升高一官等(資位)任用資格,各主管(遴選)機關無須再行遴選參加晉升官等(資位)訓練。

正本

中央暨地方主管機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