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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時,有關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副總工程司職務期間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得否以主管、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以10分列計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4-04-08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0004846號函

主旨

所詢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時,有關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副總工程司職務期間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得否以主管、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以10分列計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民國104年2月25日府授人任字第10430191000號函。
二、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職務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次按本會103年3月20日公訓字第1032160289號函釋以:「一、經查主管職稱之定義及認定標準,業於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以下簡稱員額配置準則)定有明文。按員額配置準則第4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應視其業務需要,考量職責程度,依下列規定,自該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中選置職稱:……二、主管職稱應與各機關組織法規、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所定內部單位組設名稱相符。……(第3項)第1項職稱之屬性區分表如附表2。」又前揭附表2(訂有官等職等職稱屬性區分表)所定主管類職稱為「一、機關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編制表所置之首長、副首長、行政性幕僚長-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總核稿秘書、技術性幕僚長-總工程司、主任工程司或總核稿技正。二、機關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編制表所置之內部單位主管、副主管。』二、綜上,有關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渠於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所定資格條件,並依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規定參加遴選評分時,評分項目究得否以薦任第九職等主管、副主管職務年資評分標準計分一節,仍請依上揭員額配置準則所定主管類職稱之定義及認定標準,由各服務機關(構)學校及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之。」
三、有關任副總工程司職務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者,得否視為主管職務一節,案經轉准銓敘部104年4月2日部銓二字第1043944781號書函略以:「……說明……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9條規定:「(第1項) 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第2項)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準此,各機關公務人員擔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又主管職務之認定,係依各機關組織法規及其編制表,並參考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以下簡稱配置準則)規定辦理。……三……工程及專業技術性機關之副總工程司,係加給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是其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係依加給辦法第9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並非依加給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辦理。又該職務尚非配置準則附表2『訂有官等職等職稱屬性區分表』中主管類人員職稱,爰副總工程司職務尚非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
四、依前揭規定及函釋,有關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副總工程司職務人員,於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所定資格條件,並依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規定參加遴選評分時,以該職務既非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即使渠等領有主管職務加給,惟其評分項目,仍應按「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以7分列計。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