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試錄取人員依訓練辦法第30條、第31條及訓練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之聘僱案件,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改制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3月29日局力字第0990005209號函釋,授權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核定,且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再授權所屬機關逕行核定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01-17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90000567號書函

主旨

考試錄取人員依訓練辦法第30條、第31條及訓練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之聘僱案件,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改制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3月29日局力字第0990005209號函釋,授權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核定,且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再授權所屬機關逕行核定

說明

一、按108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22點第1款規定:「……惟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0條、第31條及本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或依訓練辦法第34條之1、第35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1個月以上且經分發機關通盤考量並同意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復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二、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第5點規定:「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點第1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二)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期間達1個月以上,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雇員比照委任辦理。……。」
三、第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改制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3月29日局力字第0990005209號函釋:「……本局99年1月5日局力字第0990060127號函規定,依職代注意事項規定,現職人員公差、公假、請假、休假、因案停職、休職或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類型之聘僱案件,授權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上開依職代注意事項聘僱案件,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再授權所屬機關逕行核定。……。」
四、有關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0條、第31條及訓練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係比照職代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辦理,依前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改制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現職公務人員公差、公假、請假、休假、因案停職、休職或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類型之聘僱案件,授權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且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再授權所屬機關逕行核定,考試錄取人員雖非現職公務人員,惟為簡化人事作業,考試錄取人員依訓練辦法第30條、第31條及訓練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之聘僱案件,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上開函釋,授權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核定,且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再授權所屬機關逕行核定。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