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部民國109年9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19399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第19條規定:「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三、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關各級公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外聘之調查小組成員,其如係因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令所定事務而涉訟,得依上開辦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比照辦理涉訟輔助。又是否給予涉訟輔助,仍應視其是否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以上意見,敬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