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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構)學校就所屬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02-1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90001211號函

主旨

為配合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構)學校就所屬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民國109年2月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號函略以,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二、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略以,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三、據上,為配合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構)學校就所屬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1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訓練成績考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惟不予支給訓練津貼。另以此次防疫照顧假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非屬訓練辦法第31條所定須相對延長之假別,爰無須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並仍請依訓練辦法及各該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相關規定,落實辦理訓練相關事宜,以維受訓人員權益。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