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7.其他 | 公訓字第1052161104號函 | 經本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 | 2016-09-05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5.積分採計 | 公訓字第1052160256號函 | 疑義:有關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人員代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之年資,不得採計為「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主管年資之計分 | 2016-03-16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5.積分採計 | 公訓字第1052160256號函 | 有關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人員代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之年資,不得採計為「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主管年資之計分。 | 2016-03-16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5.積分採計 | 公訓字第1040002311號函 | 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否以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下之「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評比項目,以9分計算疑義。 | 2015-03-04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5.積分採計 | 公訓字第1032160289號函 | 有關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遴選評分職務年資項目所定「薦任第九職等主管、副主管職務年資」評分適用疑義。 | 2014-03-20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5.積分採計 | 公訓字第1030002740號函 | 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後調任簡任第十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於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疑義。 | 2014-03-12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3.年資 | 部銓三字第1023714489號書函 | 曾任公立國民中學校長之年資及成績考核,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之年資及考績 | 2013-06-10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3.年資 | 部銓二字第1013601616號書函 |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按:現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選擇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之人員,得否採計其改任前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作為升官等之年資疑義 | 2012-06-29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3.年資 | 部法三字第1013553793號書函 | 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得以其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年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有關年資之規定,惟其最近3年年終考績仍須係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年終考績,始得採認 | 2012-02-06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4.考績 | 部法三字第1003451190號書函 |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適用疑義(駐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相關事宜) | 2011-08-23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4.考績 | 部銓一字第0993153957號書函 | 於95年1月31日擔任薦任第九職等秘書職務,嗣於同年12月2日自願降調為薦任第八職等專員職務,以其95年1月至12月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經審定薦任第九職等合格實授,95年年終考績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 2010-04-23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4.考績 | 部特一字第0993184012號書函 | 於95年1月至12月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經審定第九職等合格實授,同年12月15日降調薦任第八職等組長職務,其95年年終考績得採計為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 2010-04-02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7.其他 | 公訓字第0970003758號書函 | 參加薦升簡訓練經評定成績不及格,依規定重新參加訓練時,服務機關應核給公假參訓 | 2008-04-09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7.其他 | 部法二字第0952676424號函 |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因特殊情形得先調派簡任職務再予補訓之5年期限規定,將於民國96年1月30日屆至一案 | 2006-12-01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6.保留、補訓 | 公訓字第0950003358號書函 | 95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按:現為第11條)、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按:現為第12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第2項(按:現為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按:現為第12條)所稱「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要件,並不包括「公務繁忙」事由 | 2006-04-10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6.保留、補訓 | 公訓字第0950003358號書函 | 民國95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按:現為第11條)、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按:現為第12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第2項(按:現為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按:現為第12條)所稱「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要件,並不包括「公務繁忙」 | 2006-04-10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4.考績 | 部銓二字第0942474049號書函 | 曾受懲戒處分之年終考績,得否作為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年終考績疑義 | 2005-03-07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6.保留、補訓 | 部法二字第0922252306號書函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如因不可歸責之特殊事由,致未及時於該條項所定期限內補訓相關疑義 | 2003-05-30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一)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6.保留、補訓 | 部法二字第0922252306號書函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如因不可歸責之特殊事由,致未及時於該條項所定期限內補訓相關疑義 | 2003-05-30 |
晉升官等訓練釋例 | (二)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 1. 參訓對象 | 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四三六四六三號書函 |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之委派人員及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委任技術人員,得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 1997-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