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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按:現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選擇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之人員,得否採計其改任前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作為升官等之年資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101-06-29

發文字號

部銓二字第1013601616號書函

主旨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按:現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選擇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之人員,得否採計其改任前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作為升官等之年資疑義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規定:「……(第2項)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經高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者。……(第6項)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1項規定之限制: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3年者。……」復查本部981217日部銓二字第0983134631號書函略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按:現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現職人員,如係選擇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以下簡稱健保局轉任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照改任,則依健保局轉任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應就其經健保局改制前1日(按981231日)所核定職等薪級,比照取得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至其轉任前曾任年資(含曾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者),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17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又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無論是否經本部採計提敘,嗣後均不得再作為考績升等或升官等之年資。



二、本案健保局某甲、某乙及某丙等3人,均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渠等於9911日轉任健保局時,均係選擇依任用法及俸給法規定銓敘審定,爰本部以其在行政機關最後銓敘審定有案之官職等級予以核敘,其轉任前以上開考試及格資格,經本部依任用法規定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之年資及考績,得採計作為任用法第17條第6項規定之年資及考績。



三、至健保局某丁,其於9911日轉任健保局時,係自願選擇依健保局轉任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照改任官職等,其既已選擇於健保局任職期間放棄原依任用法規定取得之官職等任用資格,即與選擇依任用法規定以前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資格轉任者有所不同。為期與選擇不同轉任方式人員權益衡平,依前開規定,其轉任前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無論是否經本部採計提敘,嗣後均不得再作為考績升等或升官等之年資。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