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所定遴選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表)「職務年資」項目跨列簡任官等職務年資,係以最近3年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年資為限。
二、有關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後調任簡任第十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得否以前揭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遴選評分標準表「職務年資」項目之「跨列簡任官等職務年資每滿1年」以12分計算一節,茲以其如已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復經核派簡任職務並以機要人員任用,並經銓敘部認定其任簡任第十職等機要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年資,考量其職務歷練係高於薦任第九職等主管、副主管職務之簡任官等職務,爰同意其調任簡任第十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得比照跨列簡任官等職務年資評分標準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