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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如因不可歸責之特殊事由,致未及時於該條項所定期限內補訓相關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2-05-30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第0922252306號書函

主旨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如因不可歸責之特殊事由,致未及時於該條項所定期限內補訓相關疑義

說明

有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如因不可歸責之特殊事由,致未能及時補訓,擬於保訓會所規劃辦理之訓練檔期內予以補訓完竣,以維當事人權益一案,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