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函
92-05-30
部法二字第0922252306號書函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如因不可歸責之特殊事由,致未及時於該條項所定期限內補訓相關疑義
有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如因不可歸責之特殊事由,致未能及時補訓,擬於保訓會所規劃辦理之訓練檔期內予以補訓完竣,以維當事人權益一案,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