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訓字第10900031481號 | 有關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資位)考試及格者,各主管(遴選)機關無須再行遴選參加晉升官等(資位)訓練。 | 109-04-09 |
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四三六四六三號書函 |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之委派人員及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委任技術人員,得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 86-05-14 |
八六台法二字第一五五六一六九號函 | 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未具考試及格資格人員,是否具有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或考績升等資格疑義。 | 86-12-01 |
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八四六四九號函 | 原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有案,嗣自願降調書記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之現職書記人員,可否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疑義。 | 87-10-17 |
九十銓五字第二00八五五九號書函 | 公立學校護士在尚未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辦理改任換敘前,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規定資格者,可否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疑義。 | 90-04-18 |
九十銓四字第二0五二0七四號書函 | 現職薦派人員得否以委任考試及格所具職等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 90-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