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訓字第10900031481號 | 有關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資位)考試及格者,各主管(遴選)機關無須再行遴選參加晉升官等(資位)訓練。 | 109-04-09 |
| 90銓四字第2052074號書函 | 現職薦派人員得否以委任考試及格所具職等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按:現為第6項)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 90-08-02 |
| 86台法二字第1556169號函 | 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未具考試及格資格人員,是否具有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或考績升等資格疑義。 | 86-12-01 |
| 86台法二字第1436463號書函 |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之委派人員及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委任技術人員,得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 86-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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