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管一字第0983069792號書函 | 現職公務人員得否採曾任醫事人員之年資及考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規定,取得升任薦任官等之任用資格。 | 98-06-22 |
| 公訓字第0970000918號書函 | 有關現職人員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與考績,於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如何採計。 | 97-01-30 |
| 90法二字第2037868號書函 | 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年資,得否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按:現為第6項)規定之年資疑義。 | 90-06-22 |
| 90法二字第2030696號書函 | 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得否併計曾任警佐一階(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考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按:現為第6項)規定,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 90-05-24 |
| 87台法二字第1678556號書函 | 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可否併計其曾任公營事業機構之年資,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疑義。 | 87-11-27 |
| 86台法二字第1521273號函 | 現職或曾任薦派、薦任機要及民選鄉鎮市長等人員,得否以委任考試及格所具職等資格,採計考試及格生效日後所任年資,重新換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按:現為第6項)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 86-09-04 |
| 86台法二字第1642669號函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按:現為第6項)所稱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一定年限,期間若有降調情形,其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前後年資得否予以併計疑義。 | 86-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