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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未具考試及格資格人員,是否具有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或考績升等資格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86-12-01

發文字號

八六台法二字第一五五六一六九號函

主旨

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未具考試及格資格人員,是否具有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或考績升等資格疑義。

說明

揆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兼顧考試用人及解決資深績優委任人員晉升薦任官等問題,故循考績升等方式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者,須具備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並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且須符合考績、學歷、年資及升官等訓練等相關條件。因此,經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以其未具考試及格資格,僅係以學、經歷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因與前開規定係以考試及格並審定合格實授人員為適用對象有別,故無法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考績晉升薦任官等之規定。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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