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訓字第1120009818號函 | 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得視同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5條所定之主管機關 | 112-09-21 |
公訓字第1011005532B號函 | 有關前經本會同意保留100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受訓資格且所遺缺額業經遞補者,調任至其他遴選機關,於本(101)年度參訓時,不占新任服務機關之遴選機關原分配名額。 | 101-04-06 |
公訓字第0950003358號書函 | 民國95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所稱「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要件,並不包括「公務繁忙」事由。 | 95-04-10 |
公訓字第0920003063號函 | 機關遴選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人員,可否比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自行增列調任本機關現職未滿1年者不得參加遴選之限制疑義。 | 92-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