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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訓字第1120009818號函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得視同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5條所定之主管機關112-09-21
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一二一四二號函法院書記官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可否放寬解釋,使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得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職務疑義。 87-04-20
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六七七六八號函經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並取得薦任第六職等合格實授人員,可否權理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課長職務疑義。87-09-01
九十銓一字第二0一七三四四號書函委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之受訓期間,各服務機關得否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疑義。 90-04-23
台九十忠授字第0六八五一號函「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停止適用後之補充規定疑義。 90-08-28
公訓字第0九二000三0六三號函機關遴選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人員,可否比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自行增列調任本機關現職未滿一年者不得參加遴選之限制疑義。 92-05-05
公訓字第0950003358號書函民國95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所稱「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要件,並不包括「公務繁忙」事由。 9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