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訓字第1080009752號函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實務訓練人員,於請公假參加基礎訓練、集中實務訓練及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請假期間,得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支領所適用之相關專業加給。 | 108-09-06 |
公訓字第1022160342號函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占法制職系職缺訓練期間,實際參與法制工作,得支給法制專業加給。 | 102-05-02 |
公訓字第0980006644號書函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前1年度,已辦理結婚登記,尚不得於實務訓練期間申請婚假及請領結婚補助。 | 98-06-29 |
公訓字第0960012617號書函 | 尚未服滿特考限制轉調期限,復應其他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務訓練,仍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6條規定支領訓練津貼。 | 96-11-29 |
部管四字第0952615260號書函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具所占職缺任用資格,得准先予派代送審,其訓練津貼得依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訓練津貼之規定支給。 | 95-03-28 |
公訓字第0940002140號書函 | 不符合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之資格要件者,於實務訓練期間津貼之專業加給亦不得比照該表規定支給。 | 94-03-23 |
(89)考台訴決字第034號訴願決定書 | 公立學校教師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適用現職人員應考試錄取之津貼規定。 | 89-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