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8-06-29
公訓字第0980006644號書函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前1年度,已辦理結婚登記,尚不得於實務訓練期間申請婚假及請領結婚補助。
某甲已於97年7月13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復應97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錄取,業於98年4月6日至機關報到接受實務訓練,預定於98年7月26日舉行結婚宴客,茲依民法第982條規定(按97年5月23日施行),某甲業於97年7月13日依法辦竣結婚登記,該婚姻即生效力,尚無涉某甲有無宴客或舉行公開儀式。據此,因某甲之結婚登記係於97年7月13日(97年地方特考實務訓練前)即已生效,自無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所定於實務訓練期間因結婚得請婚假及請領相關結婚補助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