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次按本會民國98年6月22日公訓字第0980006082號書函釋略以,有關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離島實務訓練期間,及復於實務訓練期間奉派以公假至臺灣本島參加基礎訓練期間,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
二、有關旨揭疑義,說明如下:
(一)地域加給:茲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自106年度起已全面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等錄取人員,均已於擬任職務所在之未來用人機關,在輔導員之輔導下協助辦理或具名辦理所指派之工作。又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由本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調受為期4週之基礎訓練,並以公假參訓。審酌上開高普考等錄取人員訓練及工作指派實況,渠等人員於實務訓練(含基礎訓練)期間,得比照上開規定支給地域加給。
(二)年資加成併計: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3月28日總處給字第1070035216號書函釋,係以「服務當地」之年資做為年資加成之計算基準;另年資銜接係指「服務於地域加給表所列地區之年資」無中斷之情形,未涉銓敘審定與否,且正式派代任用後採計之年資亦未限於經銓敘審定之年資。爰前揭考試錄取人員如「服務於地域加給表所列地區之年資」無中斷之情形,無論渠等是否經銓敘審定,均予比照適用地域加給年資加成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