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102-05-02
公訓字第1022160342號函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占法制職系職缺訓練期間,實際參與法制工作,得支給法制專業加給。
分配至某區公所占法制職系課員職缺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如確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2條規定,由機關在指派專人輔導下,實際參與相關法制工作,並符合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所定資格要件,得依訓練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標準支給法制專業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