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0條(按:現為第2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4年3月18日局給字第09400612421號函復略以,某單位曾修習某大學法律系輔系課程之法規研究室法制職系組員,因未具有法律學系相關學位,尚難謂符合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所定「法律系所畢業」之要件,爰不合依該規定支領專業加給。爰此,某甲如不符合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之資格要件,其實務訓練期間之津貼(專業加給部分)亦不得比照上表規定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