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不符合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之資格要件者,於實務訓練期間津貼之專業加給亦不得比照該表規定支給。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4-03-2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40002140號書函

主旨

不符合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之資格要件者,於實務訓練期間津貼之專業加給亦不得比照該表規定支給。

說明

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0(按:現為第26)1項第3款規定,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4318日局給字第09400612421號函復略以,某單位曾修習某大學法律系輔系課程之法規研究室法制職系組員,因未具有法律學系相關學位,尚難謂符合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所定「法律系所畢業」之要件,爰不合依該規定支領專業加給。爰此,某甲如不符合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之資格要件,其實務訓練期間之津貼(專業加給部分)亦不得比照上表規定支給。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