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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公營事業機構期間之年資及考績如何採計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相關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7-06-2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70006728號書函

主旨

曾任公營事業機構期間之年資及考績如何採計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相關疑義。

說明

所詢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表)相關疑義,茲依各項說明欄分釋如下:

(一)年資項目:服務年資以任經銓敘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為限。另查銓敘部87年11月27日87台法二字第1678556號書函略以,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得以其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按現為第6項)第1、2款有關年資之規定,惟其最近3年年終考績仍須係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終考績,始得採認。

(二)考績項目:考績(成)之計算,係以各遴選機關提供符合參訓資格人員名冊之時間為準,以最近五年之年終考績(成)及另予考績(成)為限。

(三)綜上,評分標準表之考績項目所稱最近5年,係指各遴選機關提供符合資格參訓人員名冊之時間,往前推算5年之考績而言(依本會97年3月5日公訓字第0970002336A號函說明五略以,遴選評分標準表之各項積分以算至96年12月31日止為基準),是以,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期間之最近5年考績皆可併計採計為考績項目評分。另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得以其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按現為第6項)第1、2款有關年資之規定。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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