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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將通過全民英檢相關測驗資格列入「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表)評比項目酌以加分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7-06-1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70006266號函

主旨

有關建議將通過全民英檢相關測驗資格列入「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表)評比項目酌以加分疑義。

說明

一、本會自87年開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以來,為能兼顧各種管道晉升薦任官等人員之衡平,及為使各遴選機關對於遴選所屬人員參訓時,能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及客觀性原則,爰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要點」第3點規定,於87年5月6日訂定評分標準表,作為各機關遴選之依據,其評分項目計有「考試與學歷」、「訓練進修」、「年資」、「考績」、「獎懲」、「綜合考評」等6項,部分規定前經91年、92年及95年3度修正。

二、查部分機關及待訓人員曾向本會建議將「英語能力」增列為評分標準表中「訓練進修」項目之評分項目,案經本會函請中央及地方各遴選機關研提具體意見,並審慎研酌,基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規定之立法原意,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主要係在解決資深績優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問題,又本項訓練之性質僅係取得薦任官等之任用資格,與公務人員陞任須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作為擇定人選之條件,二者並不相同,復以各機關之業務性質及職務所需專長不一,參加訓練人員是否具備「英語能力」,似非屬必要之條件。惟為兼顧行政院政策及部分遴選機關特別注重「外語能力」之需要,本會爰於95年8月28日以公訓字第0950008341A號令修正評分標準表,於「綜合考評」項目內增列「外語能力」乙項,作為各服務機關、學校首長據以評核因素之一。是以,上開評分標準表「綜合考評」項目之「外語能力」評比項目已含括全民英檢及其他外語能力測驗,貴○可將通過全民英檢測驗資格列為「綜合考評」評比項目酌以加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