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會95年2月24日公訓字第0950001782號書函略以,辦理委升薦訓練遴選作業期間之商調人員,如調至非屬同一遴選機關時,仍宜參加原職服務機關之遴選。按○○○係前○○○辦事員並參加委升薦訓練遴選人員,於97年2月1日商調至○○○任職,因係屬不同遴選機關,基於委升薦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之各項積分係採計至96年12月31日止為基準,且調查符合參訓資格人數時○○員額係計算在原職機關,考量○○原職任職期間較長且各項工作表現等因素,原職服務機關較瞭解,由原職服務機關予以評定「綜合考評」項目之分數,應屬公平合理,爰本案仍宜由原職服務機關辦理遴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