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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前薦派工程員某君,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商調至教育部擔任委任第五職等技士,符合參加97年度委升薦訓練參訓資格,究應由何機關辦理遴選作業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7-01-22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70000468號書函

主旨

有關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前薦派工程員某君,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商調至教育部擔任委任第五職等技士,符合參加97年度委升薦訓練參訓資格,究應由何機關辦理遴選作業疑義。

說明

一、查本會95年2月24日公訓字第0950001782號書函略以,委升薦訓練遴選作業期間之商調人員(甲商調至乙機關,於前後二機關任職期間均符合參訓資格),基於本項訓練積分係採計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為基準,為期公平,仍宜由原職服務機關辦理遴選作業。

二、按某君前係國工局薦派第七職等工程員,於該局任職期間,非屬現職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不符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第5項參訓資格,惟於96年12月31日商調至教育部擔任委任第五職等技士,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後,於新職服務機關任職期間取得任用法第17條第5項參訓資格,基於實務運作及某君權益考量,本案應由某君新職服務機關辦理本項訓練遴選作業,尚不適用上開95年2月24日公訓字第0950001782號書函。

三、另有關遴選作業期間究以何日期為認定基準一節,查本會96年12月28日公訓字第0960014278號函各遴機機關調查97年度符合任用法第17條第5項規定資格條件人員統計表一案,其說明二略以,該表之參訓資格係以97年4月30日仍在職之現職人員為基準,爰本項訓練遴選作業期間應以97年4月30日止為基準,併此敘明。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