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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機關薦送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數次成績均不及格者,不宜由各機關首長或甄審委員會裁定次年度不予送訓。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6-04-26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60004159號函

主旨

有關經機關薦送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數次成績均不及格者,不宜由各機關首長或甄審委員會裁定次年度不予送訓。

說明

一、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16條規定,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得由各遴選機關重新依規定函送本會參加本訓練。復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要點第3點,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遴選受訓人員時,應依考試與學歷、訓練進修、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等項所定標準加以評定,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其遴選評分標準如附表。查訓練辦法第16條之立法意旨,係因本訓練開辦之初迭有機關及受訓學員反映,參加訓練人員,其參訓當年度成績若經評定不及格,次年度尚不得參加訓練,須隔1個年度後始能再依規定參訓,且應全額自費受訓並不得以公假方式辦理,對不及格人員顯係多重處罰。為放寬是類人員參訓機會,乃將第1項「次年度後」(即第3年)修正為「次年度起」(即第2年)。並刪除不得公假參訓之規定。惟考量訓練資源運用之公平性,是類人員再度參訓時仍應全額自費參訓。

二、綜上,依上開相關規定及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能再接再厲充實本職學能,爰放寬是類人員於次年度起,得由各遴選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函送本會參加本訓練,並應全額自費參訓。是以,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須重新取得參訓資格(最近3年年終考績2甲1乙以上)及參加遴選作業後全額自費參訓,其評分標準表之規定,訓練進修項、考績項及獎懲項均採計其最近5年,且參加歷年升官等訓練經評定不及格者,如參加次年度起是項訓練之遴選,不得採計該項訓練積分。爰此,經機關薦送參加委升薦訓練數次成績均不及格者,除非在各機關甄審時已不符參訓要件或未被遴選參訓,否則倘各機關首長或甄審委員會逕予裁定次年度不予送訓,恐增加法規所無之限制,有所不宜。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