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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曾獲選縣政府、省政府或行政院頒發模範公務人員,均得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曾獲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功或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予以採計9分。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5-03-0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50002133號書函

主旨

如曾獲選縣政府、省政府或行政院頒發模範公務人員,均得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曾獲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功或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予以採計9分。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9條規定:「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中央機關由總統府、國民大會、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及同層級之機關等,地方機關由省(市)政府、縣(市)政府,分別主辦,每年定期舉辦一次,其名額及詳細規定,由各主辦機關自行訂定。」另查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中「曾獲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功或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評分為9分,合先敘明。

二、有關本案人員最近5年內如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且該獎項係依據上開激勵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並經函送銓敘部以「模範公務人員」備查有案者,均得依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曾獲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功或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予以採計9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