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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獲選為教育部94年度優秀公務人員,於參加委升薦訓練遴選時,得否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之規定採計其「曾獲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功或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評分9分。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5-03-0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50002134號書函

主旨

曾獲選為教育部94年度優秀公務人員,於參加委升薦訓練遴選時,得否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之規定採計其「曾獲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功或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評分9分。

說明

一、查銓敘部91年7月10日部銓一字第0912159162號書函釋略以,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第1點規定,係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3條及第9條訂定,經核定之優秀公務人員依同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並函送本部登記備查。教育部依該要點選出之優秀公務人員,係以「模範公務人員」之名銜函送本部登記備查。準此,教育部優秀公務人員,經函送本部以「模範公務人員」備查有案者,得予認定為陞遷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模範公務人員」。

二、依上開銓敘部函釋,教育部選出之優秀公務人員係以「模範公務人員」之名銜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者,可依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之規定採計其「曾獲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功或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評分9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