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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委升薦訓練遴選作業期間之商調人員,如調至非屬同一遴選機關時,仍宜參加原職服務機關之遴選。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5-02-24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50001782號書函

主旨

辦理委升薦訓練遴選作業期間之商調人員,如調至非屬同一遴選機關時,仍宜參加原職服務機關之遴選。

說明

(一) 查有關委升薦訓練遴選作業期間之商調人員,究係參加原職或新職服務機關之遴選疑義,本會92年3月14日公訓字第0920001970號書函釋略以,本案經考量是類人員於遴選作業期間,始商調至現職服務機關(按屬同一遴選機關),渠等人員於遴選作業時,為期公平,其委升薦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之「綜合考評」項目宜由原職服務機關予以評定分數,並參加該原職服務機關之遴選作業。

(二) 按某甲係現任職於某市某區公所並參加委升薦訓練遴選人員,擬於95年3月6日商調至某縣立某國民小學任職,因係屬不同遴選機關,有關其遴選作業應由何機關辦理一案,基於95年度本項訓練積分係採計至94年12月31日止為基準、調查符合參訓資格人數時係計算在原職機關,某甲原職任職期間較長且各項工作表現等因素,原職服務機關較瞭解,由原職服務機關予以評定「綜合考評」項目之分數,應屬公平合理,爰本案仍宜由原職服務機關辦理遴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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