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本會87年9月18日87公訓字第09394號函釋略以:「所稱『結業證明文件』係指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出具足資證明接受訓練或進修人員修業成績及格之證明文件而言。某甲於大學畢業後,另由機關依規定薦送前往國立空中大學選修學分,以『學分證明』即可予以採計本項訓練進修之計分。至由機關通知受訓之公文,得否視同『結業證明文件』一節,如屬短期訓練課程,該訓練機關並無製作結業證明文件者,其通知受訓公文上載明受訓課程名稱、受訓時數或天數,並於結訓後未接獲訓練成績不及格之通知者,同意該調訓公文視同結業證明文件,併計訓練之計分。」
(二) 是以,依前函釋精神及基於公平性與合理性考量,參加旨揭訓練經評定成績不及格者,該項訓練時數不得計入其參加次年度起晉升官等(資位)訓練遴選評分「訓練進修」項目之積分,惟仍屬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認證時數,可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