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4-03-18
公訓字第0940002075號令
有關「訓練進修」項規定,取得學位期間之進修,已放寬得予採計,爰部分函釋均自9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本會民國92年12月29日公訓字第0920009715號令修正,並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要點之附表─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有關「訓練進修」項規定,取得學位期間之進修,已放寬得予採計,爰87年9月8日87公訓字第09657號函、88年2月20日公訓字第8802008號函、89年2月29日公訓字第8900906號書函等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均自9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