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0-05-02
公訓字第九00二二五四號書函
「各機關學校遴選現職委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評分標準表」中「獎懲」項之專業獎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等計分疑義。
查評分標準表中「獎懲」項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之服務獎章)、功績獎章或楷模獎章、係以依「獎章條例」、「獎章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頒給者為限,始得計分。復查「獎章條例」第八條規定略以:「功績獎章、楷模獎章……由主管機關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並由院長頒給之。……由主機關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又同條例第九條規定略以:「專業獎章由各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後,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頒給之。……由主管機關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爰此,請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