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各機關學校遴選現職委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評分標準表」規定:「一、訓練或進修以由服務機關依規定薦送或派遣,且在最近五年內領有結業證明文件者,始予計分。二、選修學分在二、三年制專科或大學以上學校修習與職務有關之課程始予計分。選修學分者,其學分之採計,每修滿三學分者給一分,累計計分,最高為七分。本項學分之採計不得與『考試與學歷』欄之計分重複計算」。因此,於大學畢業後,倘再另由機關依規定薦送前往空中大學就讀全修生,並修習與職務有關之課程,由於並未與「考試與學歷」項目重複計分,因此同意採計為「訓練進修」項目之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