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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委任公務人員因案停職獲判無罪後,其停職期間之「年資」得否採計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之評分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87-09-24

發文字號

八七公訓字第0九七四六號函

主旨

現職委任公務人員因案停職獲判無罪後,其停職期間之「年資」得否採計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之評分疑義。

說明

依「現職委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要點」第二點規定:「遴選現職委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應就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者加以遴選,並依考試與學歷、訓練進修、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等項所定標準加以評定,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其遴選評分標準表中「年資」項目規定:「服務年資以任經銓敘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為限」。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復職人員,在考績年度內停職期間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該年年終考績。」本項規定係以停職人員並無實際任職之事實,因此不予辦理年終考績。準此,本案將來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參訓資格,於計算年資計分時,因停職期間並無實際任職,其「停職期間」年資,仍不宜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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