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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遴選現職委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評分標準表」中「訓練進修」項目所稱「結業證明文件」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87-09-18

發文字號

八七公訓字第0九三九四號函

主旨

「各機關學校遴選現職委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評分標準表」中「訓練進修」項目所稱「結業證明文件」疑義。

說明

一、「各機關學校遴選現職委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評分標準表」資績評分之「訓練進修」項目說明欄第一點規定:「訓練或進修以服務機關依規定薦送或派遣,且在最近五年內領有結業證明文件者始予計分。」所稱「結業證明文件」係指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出具足資證明接受訓練或進修人員修業成績及格之證明文件而言。某甲於大學畢業後,另由機關依規定薦送前往國立空中大學選修學分,以「學分證明」即可予以採計本項訓練進修之計分。至由機關通知受訓之公文,得否視同「結業證明文件」一節,如屬短期訓練課程,該訓練機關並無製作結業證明文件者,其通知受訓公文上載明受訓課程名稱、受訓時數或天數,並於結訓後未接獲訓練成績不及格之通知者,同意該調訓公文視同結業證明文件,併計訓練之計分。



二、上述評分標準表「訓練進修」項目說明欄第二點復規定:「選修學分在二、三年制專科或大學以上學校修習與職務有關之課程始予計分」,所稱與「職務有關之課程」係由服務機關認定,如認以對機關業務有所助益,即可予以採計。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