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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營事業人員併計公務人員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無法採計為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之考績年資。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4-05-02

發文字號

部銓五字第0942498074號書函

主旨

以公營事業人員併計公務人員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無法採計為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之考績年資。

說明

1.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5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復查本部87年11月27日台法二字第1678556號書函規定略以,為顧及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曾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權益,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得以其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現為第5項)第1、2款有關年資之規定,惟其最近3年年終考績仍須為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終考績,始得採認。

2. 某甲係應75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員級電機工程考試及格,於87年1月16日任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員,前經本部審定事業人員任用,核敘技術員二十七級350薪點,於91年9月24日轉任某市政府委任第五職等電力工程職系技士,前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核敘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五級445俸點有案。茲依上開法規及函釋意旨,以某甲於91年1月1日至9月23日曾任台灣鐵路管理局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5項所稱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年資,僅得作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5項第1、2款之服務年資;又某甲91年度係以公營事業人員併計公務人員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尚無法採計為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之考績年資。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