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91-06-06
部法二字第0912153310號令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5項(按:現為第6項)規定最近3年年終考績,是否須為連續疑義。
一、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三十一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五項所稱最近三年年終考績,非以連續為必要,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二、本令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者,均自同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