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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其曾任薦任機要人員考績(成),得否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所稱「最近三年年終考績」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0-12-18

發文字號

九十法二字第二0九七二五四號書函

主旨

現職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其曾任薦任機要人員考績(成),得否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所稱「最近三年年終考績」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按即須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等相當之考試及格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相當年資),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按即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之限制:…」復查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五0八九七號書函釋略以,現職委任官等人員,其曾以薦任機要或薦派官等參加考績(成)之年資,經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資格後,所餘薦任(派)年資及考績(成),得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年資及考績。故依上開規定,現職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其曾任薦任機要人員考績(成),得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最近三年年終考績」。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