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函
87-10-02
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七九三一三號書函
併資升等考績是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所稱「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規定疑義。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以不同職等併資辦理考績之年資及另予考績,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基於不同職等之併資考績已無法併計取得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自亦不得據以為升任高一官等之資格條件,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自不包括不同職等之併資考績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