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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資升等考績是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所稱「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規定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87-10-02

發文字號

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七九三一三號書函

主旨

併資升等考績是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所稱「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規定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以不同職等併資辦理考績之年資及另予考績,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基於不同職等之併資考績已無法併計取得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自亦不得據以為升任高一官等之資格條件,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自不包括不同職等之併資考績在內。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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