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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現職人員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與考績,於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如何採計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7-01-3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70000918號書函

主旨

有關現職人員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與考績,於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如何採計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8項(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規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年資,均不得作為第2項及第6項規定之考績、年資。復查銓敘部92年1月9日部特三字第0922204131號書函釋略以:「再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辦理之考績列甲等或乙等者,不能取得升等任用資格。另查本部87年10月2日87台法二字第1679313號書函略以,不同職等之併資考績已無法併計取得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自亦不得據以為升任高一官等之資格條件。是以,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辦理之考績,自亦不得作為晉升官等之考績。」

二、某君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已滿3年(含不得晉敘期間年資),其自91年4月17日起受休職3年懲戒處分,且經銓敘部審定自94年4月18日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查該員90年年終考績乙等,91年、92年及93年休職3年均無考績,94年另予考績,95年及96年年終考績列甲等,該員94年、95年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辦理之考績及年資,依上開規定,均不得作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項之考績、年資。

三、另委升薦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之「訓練進修」、「年資」及「考績」項目,於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如何採計,茲說明如下:

(一)訓練進修項目:訓練或進修須由服務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或由機關自行辦理與業務有關之訓練。且在最近5年內領有證明文件(含括學分證明或經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認證之時數),始予計分。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時數不得與學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重複計算。

(二)年資項目:服務年資應以任經銓敘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為限。

(三)考績項目:考績(成)之計算,係以各遴選機關提供符合參訓資格人員名冊之時間為準,以最近5年之年終考績(成)及另予考績(成)為限。

(四)綜上,有關某君於94年及95年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及「考績」項目,其期間非為中斷,仍應採計;其「訓練進修」項目亦同。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