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函
91-07-11
部法二字第0九一二一六一六0七號書函
曾任公立幼稚園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疑義。
曾任公立幼稚園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其非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稱之公立學校職員,其年資尚無法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