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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年資,得否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規定之年資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0-06-22

發文字號

九十法二字第二0三七八六八號書函

主旨

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年資,得否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規定之年資疑義。

說明

查本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七八五五六號書函釋規定:「……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得以其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二款有關年資之規定,…」復查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四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除士級資位外,按審定資位,依左列規定審定資格:……四、業務員、技術員比照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五、業務佐、技術佐比照委任第一至第二職等。」因士級晉佐級、佐級晉員級升資考試及格人員,得以其升資考試及格資格審定佐級、員級資位,並得依上開辦法轉任為交通行政機關委任官等相當職等職務。是以,是類轉任人員,其經升資考試及格後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年資,得依上開本部函釋規定,併計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之年資。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