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四三六四六三號函釋規定:「…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審定『准予登記』之現職委派人員,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考績、學歷、考試、年資及訓練等條件時,准予視同審定『合格實授』之委任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至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以外各款審定之現職委派人員,除嗣後經考試及格,其考試及格生效日後之任公職年資,得依前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外,其他未具任何考試及格資格者,即不適用該法條之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資格。」因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以外各款審定人員,如經考試及格擬調任一般行政機關,均須依其考試及格資格重行審查資格。是以,派用機關內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以外各款審定之現職委派人員,嗣後經考試及格,仍應以其考試及格資格重行核算後,其相關年資始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