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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第一、第二款所規定之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年資滿一定年限,若有中斷情形得否併計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87-09-21

發文字號

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七三七四七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第一、第二款所規定之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年資滿一定年限,若有中斷情形得否併計疑義。

說明

查本部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四七九五0四號書函,同意中斷前後之年資得予併計部分,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第二款所規定之「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年資而言。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