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職)補校結業生參加資格考驗係依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八六0六六九一0號令修正發布之「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規定辦理,依上開辦法第六條規定,資格考驗及格者,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發給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因此,高中(職)補習學校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經資格考驗及格,領有資格證明書者,具有高中(職)畢業資格。惟「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該法第十五條規定: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亦即目前已廢止高中(職)補校亦修正為高中(職)進修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