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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年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得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所稱「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88-03-05

發文字號

八八台法二字第一七三五二二0號書函

主旨

「八十二年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得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所稱「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前經本部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五一五四七八號函釋略以:參加現職派用人員銓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人員,當時已支薪額在委任十級以上(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者,得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本案現職關務人員於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未具法定任用資格,經參加八十二年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及格,如經本部依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及現職關務人員換敘俸級薪點對照表之規定,改任換敘為委任第三職等關務(技術)員本俸最低級二八○俸點以上者,參照上開本部函釋意旨,得認定為「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及格。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