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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所稱「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之範圍為何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86-09-13

發文字號

八六台法二字第一五一五四七八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所稱「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之範圍為何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以本款所稱之「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為何種考試,前經本部於八十六年八月五日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五0七00三號函准考選部分別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以選特字第一0四五四號書函及同年月日選特字第一0八0六號書函函復略以:「……其中銓定資格考試之應考資格為『現職委派人員未具委任資格者』……,該『銓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之應考資格、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等均異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其及格人員不能視同具有相當於普通考試及格資格。……」,復查考試院五十八年十月九日公布之「現職派用人員銓定任用資格考試辦法」第二條規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予轉任之現職派用人員而未取得法定任用資格者,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半期間內以考試銓定其任用資格。」同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現職委派人員未具委任資格者得應銓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是以,參加該項銓定委任資格考試及格者,係依當時所支薪額而取得各該委任任用資格,以當時所支薪額為委任十級至委任七級(一四○至一七○薪點)相當委任第三職等,委任六級至委任四級(一八○至二○○薪點)相當委任第四職等,委任三級至委任一級(二一○至二三○薪點)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據此,參加「現職派用人員銓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人員,當時已支薪額在委任十級以上者(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得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其餘所支薪額在委任十一級至十五級者,僅得適用同法條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以學歷配合任職年資取得升任薦任官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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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