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銓一字第1064231346號書函 | 經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警正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警正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 | 106-05-31 |
部銓一字第0993188967號函 | 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得以其所具金馬地區現職公務人員銓定資格考試乙等考試及格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99-04-09 |
部特四字第0972932022號書函 |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升高員級考試,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所列舉之考試 | 97-04-21 |
部銓二字第0942470390號書函 | 曾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是否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所列舉之考試疑義 | 94-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