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銓四字第11356988882號函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並僅具檢覈考試及格資格,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 113-05-02 |
公訓字第1110014883號 | 符合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參訓資格人員如未具結放棄參訓,則機關不得逕予排除薦送參訓評分名單。 | 112-01-10 |
公訓字第10900031481號 | 有關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資位)考試及格者,各主管(遴選)機關無須再行遴選參加晉升官等(資位)訓練。 | 109-04-09 |
部銓四字第1064231011號書函 | 有關原符合參訓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人員,嗣於開訓前留職停薪,是否仍符合該訓練參訓資格疑義。 | 106-06-02 |
部法三字第1064176711號書函 | 原具參訓資格公務人員,配合「機關改制」而改派調任較低職等(薦任第8職等以下)之職務,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現任薦任第9職等職務」之規定未合,不得提報參訓。 | 106-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