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銓四字第11356988882號函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並僅具檢覈考試及格資格,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 113-05-02 |
公訓字第1110014883號 | 符合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參訓資格人員如未具結放棄參訓,則機關不得逕予排除薦送參訓評分名單。 | 112-01-10 |
公訓字第10900031481號 | 有關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資位)考試及格者,各主管(遴選)機關無須再行遴選參加晉升官等(資位)訓練。 | 109-04-09 |
部銓四字第1064231011號書函 | 有關原符合參訓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人員,嗣於開訓前留職停薪,是否仍符合該訓練參訓資格疑義。 | 106-06-02 |
部法三字第1064176711號書函 | 原具參訓資格公務人員,配合「機關改制」而改派調任較低職等(薦任第8職等以下)之職務,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現任薦任第9職等職務」之規定未合,不得提報參訓。 | 106-01-03 |
公訓字第1030011526號函 | 關於具警察官身分之公務人員,原經機關報送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嗣於參訓前調任警察官職務,得否參加薦升簡訓練或改參加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疑義 | 103-08-14 |
部特三字第1013547101號函 | 各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警察人員,自民國101年7月13日以後,不得未經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先予調派警監職務 | 101-02-24 |
部法二字第0983039445號書函 | 國營事業機構人事、政風、會計人員因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對象,亦非屬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無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取得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資格 | 98-03-20 |
部特三字第0972941167號書函 | 現職簡派人員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薦任第九職等職務合格實授有案,惟其現職並非薦任第九職等合格實授人員,自未符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資格 | 97-05-08 |
公訓字第0950005859號書函 | 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人員,於接受訓練前降調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因與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規定未符,尚不得參加該項訓練 | 95-06-22 |
部銓二字第0942493410號函 | 有關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經行政院專案轉任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並核派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職務,如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疑義 | 94-04-22 |
部銓二字第0942490519號函 | 有關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案轉任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人員,是否須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始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疑義 | 94-04-15 |
公訓字第0920003062B號函 | 曾經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之現職簡任機要職務人員,得否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疑義 | 92-04-30 |
公訓字第0920003132號函 |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之薦派人員,得否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疑義 | 92-04-30 |
部法二字第0922232722號令 | 經本部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後,調任簡任機要職務之現職人員改派具簡任任用資格職務疑義 | 92-04-22 |
部銓五字第0922233438號函 | 現職薦任人員參加91年年終考績後,在未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前,得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陞遷等疑義 | 92-04-11 |
部特一字第0922222812號函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增訂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規定後,關務、警察及交通事業人員之晉升相當簡任官等(資位)應如何辦理及能否參加保訓會辦理之92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疑義 | 9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