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訓字第1120009818號函 | 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得視同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5條第1項所定之主管機關 | 112-09-21 |
公訓字第1052161104號函 | 經本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 | 105-09-05 |
公訓字第0970003758號書函 | 參加薦升簡訓練經評定成績不及格,依規定重新參加訓練時,服務機關應核給公假參訓 | 97-04-09 |
部法二字第0952676424號函 |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3項,因特殊情形得先調派簡任職務再予補訓之5年期限規定,將於民國96年1月30日屆至一案 | 95-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