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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參訓資格人員如未具結放棄參訓,則機關不得逕予排除薦送參訓評分名單。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2-01-1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4883號

主旨

有關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辦法)第6條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次按薦升簡訓練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者,得參加本訓練……」第8條規定:「(第1項)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第2項)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職務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二、有關上開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及薦升簡訓練辦法第6條第1項參訓資格之規定,係指符合該法定資格條件人員,得依其個人意願選擇是否參訓,爰符合資格人員如未具結放棄參訓,則機關不得逕予排除薦送參訓評分名單。又本項訓練採遴選參訓制,符合法定參訓資格且有參訓意願者,經各主管機關依年度分配之受訓名額及遴選程序,獲遴選後始得列入受訓人員名冊函送本會據以調訓,併予敘明。

正本
副本